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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维修电梯高坠致死,索克物业判赔60.78万元

乐居财经 2020-07-09 12:30 4400阅读

乐居财经 芊芊 近日,乐居财经获悉,韩某栓、任某风等与索克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索克物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达。法院判决被告索克物业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栓、任某风等5人损失共计607813.14元。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4月1日,韩某军(已故)经索克公司工程部维修主管曹某飞介绍,并经索克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辉面试审查后入职索克公司,职位为派驻绿都汽车产业总部港工程部电工。

2019年4月21日,工程部维修主管曹某飞通知当日休息的韩某军为其代班,与周某犹一起负责工程部相关工作。韩小军与周志犹在处理绿都汽车产业总部港3楼电梯故障时摔入电梯井死亡。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2813.14元,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暂计5000元,以上共计607813.14元。

而被告辩称,死者韩某军并非被告的员工,双方不具备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且另外补充称:该案极大可能为东之利公司与本案死者配偶王某兰共同合谋的虚假诉讼,东之利公司2019年4月27日已经分16笔赔偿给王某兰80万元,并备注为“赔偿金”,后原二审调取了16笔赔偿金的转账记录,转账记录中明确备注赔偿金,且调取的过程中发现王某兰于2019年5月5日换卡,企图隐藏该事实。

经查明,法院采信,韩某军应为索克公司的员工,且属于被告索克公司与第三人东之利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作内容,故韩某军系履职行为。

此外,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因王某兰及其亲属围堵了东之利经营的整个汽车城长达一周,东之利无法正常经营,用人单位索克物业公司拒绝任何形式的赔偿,东之利在郑州市铁路公安局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为了能够尽快回复正常经营减少损失,同意先行向王某兰一次性支付80万元,其中人道主义补偿金10万元,另70万元作为东之利公司先行垫付的、实际为索克物业应当支付的相关赔偿金,款项支付后,王某兰应当协调全部亲属立即撤离东之利经营场地;王秀兰承诺,款项收到后利用合法手段,例如向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并承诺在向真正的用人单位索赔后将本协议约定的70万元30日内退还东之利公司,不论获赔金额多少,王秀兰不得再次以该事件围堵东之利公司经营场所。当日,东之利公司向王秀兰的中信银行账号分16次转账,共计80万元,备注均为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索克物业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栓、任某风等5人损失共计607813.14元。案件受理费4939元,由被告索克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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