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2020-06-19 17:56 1737阅读
乐居财经 李家言 近日,乐居财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 获悉,张某某、曹某等与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玲净水设备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于4月29日发表。
该案件中,原告为张某某、曹某;被告为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玲净水设备商行(简称“海玲商行”)、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物业”)、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简称“格力房产”)。
案件的原委主要如下:
2018年8月4日,原告发现房屋推拉门天花板位置发黄,随即联系了房屋的物业管理找施工员来处理,施工方说因为水管漏水,物业说可能需要拆很大的地方,考虑到需要拆很大的地方才可以维修,且家中无人在家(外出工作),于是把钥匙交给楼管开门给施工方保修。
同年8月8日,楼管叫施工人员来打压检查情况;8月13日开始动工维修,期间,楼管拍照现场动工图片;8月14日,楼管拍视频说发现家中净水器漏水,造成全屋严重浸水,全层木地板都被泡了,通知回去处理。
当天晚上,通知被告海玲商行过来检查净水器问题,检查时候发现没有看见漏水情况,就是盖子有一点水珠流出来。当时净水器老板不承认被告格力物业拍的视频,说不够清晰,没有直接证实到是净水器漏水。物业委托的施工方称无法做主处理。
8月15日,被告海玲商行和被告格力物业一起过去了解情况,被告格力物业断定是净水器漏水造成全屋地板水浸,被告海玲商行认为净水器无问题,说是不是被告格力物业请的施工方在施工期间操作不当造成水浸问题,被告海玲商行和被告格力物业双方协商无果。
9月2日早上,原告去厨房接水,不久发现净水器一直在漏水,大约漏了一个小时,后把净水角阀关了。9月3日,物业方与净水器方经过工商局协商,仍无结果,工商局人员建议起诉至法院处理。
于是,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三方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原告房屋水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及误工费共计37,514.80元。
被告海玲商行辩称,房屋泡水原因并不是由净水器漏水引起的。
被告格力物业辩称:告房屋水淹受损与我司无关。
被告格力房产辩称:客厅天花板维修及维修过程中的水压检测不会导致净水器损坏,本案净水器漏水与维修行为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举证足以证明净水器漏水致房屋水浸进而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海玲商行侵权成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因原告没有依据,举证不足,被告格力物业、格力房产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海玲商行支付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8,009.80元。
据乐居财经了解,格力物业于2016年5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目前有两个股东,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格力房产通过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人工岛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0%股权,而格力房产则由A股上市企业格力地产100%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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