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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两股东收警示函 违规增持股票且未及时报告

中国网财经 2020-04-07 11:05 1095阅读

  中国宝安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李松强、李松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李松强、李松琴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过集中竞价增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800,056股,增持后二人合计持有中国宝安股票114,059,405股,占中国宝安已发行股份的5.31%。二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买入中国宝安股票达到5%时,未停止买入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至2019年12月24日二人才通过中国宝安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买入中国宝安股份38,000股、卖出1,3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松强、李松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李松强持有中国宝安股份1.28亿股,持股比例为4.95%,李松琴持有中国宝安股份915.75万股,持股比例为0.36%。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3日,李松强、李松琴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深交所指出,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日,李松强、李松琴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二人为兄妹关系,且共同设立公司经营,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过集中竞价增持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6,800,056股。当日收市后,二人合计持有中国宝安股份114,059,405股,持股比例达5.31%,但二人迟至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日才披露上述情况,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买入中国宝安股份38,000股、卖出1,300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松强、李松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松强、李松琴

  经查,你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过集中竞价增持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800,056股,增持后你二人合计持有中国宝安股票114,059,405股,占中国宝安已发行股份的5.3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买入中国宝安股票达到5%时,未停止买入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至2019年12月24日你们才通过中国宝安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买入中国宝安股份38,000股、卖出1,3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2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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