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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无故意隐瞒政府强制征收土地 不存在欺诈发行债券

乐居财经 2018-01-16 16:41 830阅读

乐居财经讯 王帅 1月16日下午,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核实相关情况,现就投 资者投诉所涉及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1、你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儋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公告》显示,公司下属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投 资者表示,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收到的儋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文件显示,相关决定文件均在2017年就已发出,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回复:

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南儋州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宝安”)、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宝置业”)、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置地”)、海南儋州恒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实业”)收到的6份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印发日期虽然均为2017年12月30日,但上述决定文件送达日期为2018年1月8日。下属子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文件后,于2018年1月9日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公司办公室,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和公司总裁批示后,公司立即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18年1月10日晚间上传披露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儋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当天晚上投 资者即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查阅相关公告。

公司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2、公司于2017年8月份面向合格投 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时曾披露:经自查,本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投 资者表示,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收到2017年儋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文件,其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故意隐瞒儋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公司下属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事项,涉嫌欺诈发行债券。

回复:

(1)儋州市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的印发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收到上述决定文件的日期为2018年1月8日,均发生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阶段之后。

(2)下属子公司于2011年通过投标方式分别受让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城西片区控规B0209、B0205号、B0205-1号、B0206号、B0205-2号和B0207号地块,并分别就上述宗地与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后,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3年向儋州宝安、港宝置业、恒运实业和恒通置地分别核发了儋国用(2013)第557号、儋国用(2013)第732号、儋国用(2013)第733号、儋国用(2013)第734号、儋国用(2013)第735号和儋国用(2013)第7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出让的土地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而下属子公司与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税款等各项税费后,儋州市政府及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未能及时全面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义务,导致至今仍未完成上述宗地清表及土地交付工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国有出让的土地交付需要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但上述宗地周边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尚未修建、完善,以致于项目宗地的自来水管道、雨、污水管道及供电、通讯等与市政配套设施的接驳方案无法确定,施工水电无法取得,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针对上述情况,下属子公司曾多次发文至儋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尽快落实拆迁清表、交付土地和完善基础设施等事宜。期间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同意延期交付上述宗地,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且约定只有在延长期限届满后,依照国土资源部及海南省相关规定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两年内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才无偿收回上述宗土地使用权。

(4)儋州宝安在无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对B0209地块进行清表、平整等工作,分别于2012年11月1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2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并于2017年11月21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该项目已开工建设。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儋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公司下属子公司土地使用权事项和欺诈发行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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